权力名称 | 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 权力编码 | JS040000QX-XK-0003 | 权力部门 | 气象局 | 主体名称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市气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条件 |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7)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 联系电话 | 86900579 | 监督电话 | 89806559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说明 | 不收费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申报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盖章) 2、《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原件备查) 3、施放气球活动客户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施放气球作业安全承诺书、施放现场简图、识别标志、现场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名单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承诺书、授权委托书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复核审查(当场)→领导批复(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