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通知公告发布机构:常州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2020年9月8日文号:常气发〔2020〕51号
效用状态:有效

常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气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气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常依法办〔2017〕8号)、《江苏省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苏气发〔2020〕87号)文件精神,按照《常州市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常气发〔2015〕52号)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气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

常州市气象局
                                   2020年9月8日

常州市气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

总  则

    一、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负责管理全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市局各相关部门和辖市区气象局行政执法工作,参与所有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评分。
    二、市局执法支队(含专兼职持执法证人员)负责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三、市局执法支队(含专兼职持执法证人员)应不折不扣完成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各 项任务,不推诿、不拖延。
    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成立执法小组(最少2名持执法证人员)开展各项执法活动。执法小组工作内容涉及:联系、保密、亮证、问询、调查、勘验、检查、取证、听证、送达、参与立案、审核、决策、执行、使用执法车辆、整理档案、双公示等。
    五、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整理归档、立卷等要求,可参照《2007版气象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文本格式》、《江苏省防雷行政检查统一文书格式》(苏气发〔2019〕26号)相关表单格式。

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依法及时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气象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牵头组织做好事前公开。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和“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局部门网站、政府网站、省局网站等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以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制定不同执法类型的公示内容、公示时限以及公示载体形式等,实行动态调整,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第三条 市局执法支队做好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表明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执法的内容和要求,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 行政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五条 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未经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审核不得发布。及时使用“江苏省气象局双公示管理系统”、“常州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做好“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按照《常州市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情况,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辑、删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环节包括:
    (一)执法来源。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等发现案源后,应当对案件来源、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等予以书面记录,填写执法来源登记表(附件1)。
    1、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
    2、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
    (二)调查取证。包括实施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要求执法人员进行全程记录。
    (三)文书送达。要求对文书送达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包括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QQ、微信、短信、邮箱等)、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
    (四)听取陈述、申辩。要求对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执法现场调查过程提出口头陈述申辩进行记录。
    (五)听证。要求听证过程,采取全程记录。
    (六)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采取全程记录。
    (七)行政强制。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过程,违法设施设备强制拆除过程,其他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要求执法人员自进入现场起至行政强制执行完毕离开现场结束为止,使用音像视频进行全程记录。
    (八)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执行过程或者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行过程,采取全程音像视频记录。
音像视频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六条 气象行政执法文书由专人统一管理。执法文书不得混用、缺页、丢号,要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完整,防止遗失和损毁。由专人进行统一编号、签盖、立卷、存档。
    第七条 作废执法文书不得随意撕毁,一律回缴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统一销毁。
    第八条 明确专人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保管,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统一从保管人员处领取设备。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按要求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门存储器(执法移动硬盘)保存。连续工作、异地工作,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条 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须于30日内将整理完整的案卷资料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交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保管,由执法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立卷编号后存档,并明确记载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立案处理的案卷,永久保存;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案卷,保存30年;一般执法检查案卷,保存10年。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必须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泄露执法过程记录信息,执法过程记录涉及举报人或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相关信息,严禁向被举报人或被投诉人通风报信,不得扣压、销毁举报、投诉材料。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到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包括各类协议、联系人、联系电话、数据、照片、音像、监控、执法记录仪、文书、证据等。
    第十五条 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常州市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常州市气象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 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知识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完善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法制审核人员,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专业法律顾问重点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审核内容。重点对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法律适用,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等情形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审核程序。执法承办人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进行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提交市气象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执法承办人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附件2);
    (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三)相关证据;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执法承办人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在收到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超出法定权限或者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人,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人、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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