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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1-12-24 13:51    

    为了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常州市出台了政府规章《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省设区市首创。
    《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制定,并结合常州市实际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是各级气象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和日常巡查责任;根据全市气象台站设置情况,明确常州“一台五站”六个国家级气象台站的具体保护要求,对2019年新设立、全省唯一的金坛国家气候观象台,依据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基准气候站的标准进行保护;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明确在气象探测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求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加了行政处分条款。
    近年来,随着常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规划发展的矛盾日益显现。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基础。通过立法制规,将进一步规范常州市气象探测活动和行为,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