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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4日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中共淮安市气象局党组关于印发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气象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文件精神,强化意识形态领域引导和管理,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把握精髓要义。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力量,推动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市局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二章  党组(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日常监控,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反馈职工思想状态和重要舆情信息。定期召开意识形态领域分析研判会,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分析研判机制、预警检测机制、舆情定期会商机制,对重大事件、重点部位、重点对象思想状态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研究制定落实针对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汇报、早安排、早处理。各级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组中心组(党支部、党小组)学习制度,要通过“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党日活动、定期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等有效途径,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等。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组书记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每半年向局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级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党组书记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向市委、省局党组汇报党建工作情况的重要内容。在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宣传部门(办公室)每年开展1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党组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十七条 纪检组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各单位问责情况,须向市局纪检组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班子(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领导班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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