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9日 | 文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市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局计财处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市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局计财处关于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
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气象局:
现将市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局计财处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气象部门属于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预算单位均不得举债。
2.各预算单位不得以气象部门的国有资产,为其他部门或单位举债做担保。
3.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事项,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附件:省局计财处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省局计财处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zip
淮安市气象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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