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通知公告发布机构:连云港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2023年2月3日文号:连气发〔2023〕5号
效用状态:有效

连云港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公告

连云港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

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多发期,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防雷安全各项工作责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连云港市气象局现就2023年本市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1.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4.学校、医院、商场、车站、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银行、保险、证券、通信、水利、电力、广播电视等部门的重要设施;

5.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安装有雷电防护装置的业主单位应委托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规定的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留存受委托单位的防雷检测资质证书和检测人员身份信息,不得委托被列入黑名单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无检测能力的单位、人员开展检测活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中一次应当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其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对检测活动过程及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甲级资质检测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检测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及时、全面检测,检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业主单位整改并抄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同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统一采用江苏省气象局检测报告模板,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检测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上传全国防雷安全管理平台,报送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报送邮箱:1876609710@qq.com。

五、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雷电防护装置使用、维护、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实施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相关标准和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维护、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六、各负有防雷安全监督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市气象主管机构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未开展定期检测、防雷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弄虚作假等行为,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监督投诉电话:0518-85806749。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气象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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