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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9日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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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开发区气候可行性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开发区气候可行性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连商发〔2019〕251号)文件要求,参照江苏省气象局《气候可行性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气候可行性区域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一)编制工作方案。确定开展气候可行性区域评估的开发区管委会,按审批规划范围编制气候可行性区域评估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方案报备市气象局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气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协助。开发区管委会应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气候可行性区域评估工作。
(三)编制评估报告。承担气候可行性区域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依据《江苏省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要求,依据实际勘测数据和准确历史资料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完整,评估技术服务单位对评估结果负责。
二、评估报告审查评审
(四)评估报告评审。市气象局应当组织对使用非气象部门的气象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区域评估使用的气象资料真实准确。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报告编制的技术服务单位提交省气象局,省气象局按照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评估报告备案。评估报告通过省气象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将修改完善的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市气象局备案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使用。
三、评估报告应用
(六)评估报告公开。为方便开发区内建设单位开展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气象局可在使用区域范围内各自通过多种途径对外及时公布评估报告结论。
(七)评估报告查询。需要查询咨询评估报告的建设单位,可向市气象局提交查询申请函,市气象局应当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八)评估报告有效期。按照气候统计值有关规范标准,气候可行性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十年,期间开发区内若出现结构性功能性调整,须重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四、监督管理
(九)监管主要内容。市气象局负责本区域内气候可行性区域评估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包括:为区域评估设立的气象观测站点和使用的非气象部门的气象观测资料的审核备案;评估报告所用气象资料、技术方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发区评估报告应用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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