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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4日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局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气象服务或者防雷工程等方面的问题,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要对外接待内容包括:气象部门管理方面、气象服务工作、干部作风纪律以及其他方面问题。

第三条主要对内接待内容包括:干部职工对市局党组及各级领导反映在各方面的缺点错误,个人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对进一步提升气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局长接待日定于每周星期二下午,由局领导每月轮流接待的方式进行。接待顺序依次为:徐为根、缪勇谋、范德新。值班领导因外出、参会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接待时,按接待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条局长接待日工作应坚持“谁接待、谁负责,谁主管、谁办理”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当场能够解决的应当场解决;需调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承诺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交市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六条参加局长接待日的领导,做好来电来人接待、登记、记录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做到答复明确,解释清楚,办理及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七条局长接待日承办具体事项的处室,一般应在局领导批示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办理回执。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局长接待日工作应注意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来电来人身份、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对出现泄密问题造成影响的,将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从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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