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气象局政务服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30 1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象政务服务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江苏省气象局政务服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苏气发〔201945号),结合宿迁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气象政务服务新媒体(以下简称宿迁气象新媒体)是指宿迁市、县气象局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举办的公众服务账号或应用。

第三条宿迁气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宿迁气象新媒体功能定位,围绕行业特点宣传国家政策法律,开展气象服务、气象科普,展现部门形象。

第四条宿迁气象新媒体发展遵循分级负责、规范运行、规模适度、确保安全的原则,明确工作机制,规范运行流程,强化常态监管,不断推进宿迁气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气象政务和服务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各气象新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履行新媒体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运行保障、安全防护等职责,同时接受当地宣传、网信部门的指导和宏观管理。

市局办公室是全市气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气象政务服务新媒体工作。市局观测预报处按照《江苏省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对气象新媒体业务服务产品进行规划、指导、监督。

各县气象局负责对本单位气象新媒体的监督管理、运行保障和安全防护。

第六条宿迁市气象局官方新媒体“宿迁气象”新浪微博由气象服务中心和气象台共同负责运行,“宿迁气象”、“气象宿迁”微信由气象服务中心负责运行。

第七条全市气象部门各类决策气象服务、专业气象服务平台以及网站、电视、手机短信、显示屏、大喇叭等信息发布平台,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开设管理

第八条气象新媒体原则上应以本气象局名义开设,不得以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名义开设。气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气象新媒体名称应尽量保持一致。

第九条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气象新媒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全省政务新媒体备案检查系统”备案,并报送省局办公室备查。气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内容管理

第十条充分利用气象新媒体受众面广、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传播宿迁气象声音,扩大气象防灾减灾、预报预警、气象科普覆盖面。坚持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加强气象预报服务、气象科普、部门宣传,精心制作群众欢迎的高质量气象政务服务信息。积极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形式,打造多样化、个性化、趣味性、品质化产品,提升政务信息传播力。

第十一条  强化政务公开和政民互动,畅通在线互动渠道,实现与网民的有效互动,做好国家战略和政策宣传解读,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及时做好公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回复留言要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不断提升答问效率和互动质量。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政务舆情,要快速响应,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舆情,满足群众需求。

第十二条加强内外联合联动,建设全市气象新媒体联盟,实现协同联动、整体发声,形成传播声势。加强与省局及兄弟市局气象新媒体、宿迁政务新媒体合作,携手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引导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

转载发布的政务类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业务类信息由主办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制定相应的审稿发布流程和值班值守、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除气象业务产品自动更新外,气象新媒体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及时、规范做好网民互动。

第十五条气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制定新媒体编发人员守则,定期开展从业素质教育,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政治意识,防范意识形态风险,增强采编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回应互动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具备较强业务素质的专业队伍。

第十六条编发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包含情绪化的个人观点、意见或不良言论,全市气象新媒体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新媒体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加强新媒体的日常监测和应急处置,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报告并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气象新媒体全部纳入省政府“全省政务新媒体备案检查系统”,加强对气象新媒体的常态化监管,对照《江苏气象新媒体检查指标》(见附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十一条建立新媒体工作鼓励激励机制,营造宿迁气象新媒体积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宿迁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