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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8月3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宿迁市气象局科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宿迁市气象部门科技工作规范化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气象局起草了《宿迁市气象局科技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规范化管理全市气象部门科技工作,对于提升气象科技创新能力和,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办法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江苏省气象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苏气发〔2020〕114号)。

三、主要内容

1. 宿迁市气象局所属各县区局各部门各单位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和研究型业务项目及取得的科技成果遵照《宿迁市气象局科技管理办法》管理。

2. 市局观测与预报处负责科技及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3. 鼓励单位和个人争取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中国气象局、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省气象局和市气象局设立的科研项目。

4. 市局自立科研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开题、审定、签约三个程序,由市气象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签订任务书(合同)。市局自立科研项目不设资助经费总额,对于科研过程中所需经费需报市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使用、报销。县局承担的科研项目可由县局先期报销,年终县局与市局统一结算。

5. 市局观测与预报处组织对市局自立科研项目进行验收,市气象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项目的技术成熟程度、使用效果和效益情况,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0-3项,考核结果经市局党组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颁发证书。

6. 申报其他科研开发项目的,需按照项目下达方有关规定按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市局观测与预报处审核、推荐,加盖公章后,上报有关部门。获批立项后的任务书、验收材料等报市局观测与预报处备案。

7. 项目的经费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根据科研项目立项单位的相关科研管理办法,合理编制和使用经费预算。

8.其它科技项目及宿迁市气象部门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委托取得的项目,其中属于业务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可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具体成果认定、奖励人员及奖励金额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报市气象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审核结果经市局党组研究确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