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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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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工作要求,加强我市升放气球活动管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资质审核,促进升放气球活动安全,近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宿迁市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升放气球多为大型活动现场,人员密集,因升放气球不规范极易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亟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及升放气球活动的规范要求,提升监管效能,消除安全隐患。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就本市升放气球活动管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1. 明确编制目的(第1条)。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明确适用范围(第2-3条)。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3. 明确活动原则(第4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4. 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第5-7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与协调,并组织、指导、监督升放气球管理工作,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为主管部门,应急、城管、公安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5. 明确升放气球资质管理相关内容(第8-16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受理、审批相关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升放气球资质证》,并加强资质管理,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6. 明确升放气球活动相关要求(第17-22条)。明确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根据许可情况开展升放活动。同时,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的,应当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严禁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

7. 明确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内容(第23-24条)。若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气球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