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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6月10日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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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工作要求,加强我市升放气球活动管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资质审核,促进升放气球活动安全,宿迁市气象局草拟《宿迁市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升放气球多为大型活动现场,人员密集,因升放气球不规范极易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亟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及升放气球活动的规范要求,提升监管效能,消除安全隐患。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就升放气球活动管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1. 明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活动原则。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为主管部门,应急、城管、公安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3. 明确升放气球资质管理相关内容。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受理、审批相关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升放气球资质证》,并加强资质管理,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4. 明确升放气球活动相关要求。明确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根据许可情况开展升放活动。同时,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的,应当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严禁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

5. 明确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内容。若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气球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6. 明确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特色

《办法》特色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部门职能,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对升放气球的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升放气球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长效联动机制,实现信息有效共享,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提升联合监管效能,加大对违法违规升放气球活动的惩处力度。

二是禁止升放氢气球,严格安全监管。《办法》中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的,应当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严禁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充灌气体。从源头上减少氢气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细化规范管理条款,体现地方特色。结合升放气球管理工作实际,对升放气球的资质申请和变更、安全要求、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条款进行详细规定,提高《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体现地方“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升放气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