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气象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7-02-27 03:10

(2017年2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等要求,现向社会公布宿迁市气象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报告通过宿迁市门户网站“网上宿迁”(http://qxj.suqian.gov.cn/)公布。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宿迁市气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49号,邮编:223800,电话:0527-84359240,电子邮箱:sqsqxj@163.com)。

一、概述

2016年以来,我局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增强公开实效,结合气象部门特点,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行政审批改革有机结合,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增强公开实效,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气象事业发展和自身建设。

2016年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紧抓好。进一步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今年重新调整了领导小组,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葛余同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年初,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并制定评分表, 7月经过局务会研究制定下发了《宿迁市气象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全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具体措施和责任科室并认真组织实施。

我局在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保障监督措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主要通过江苏气象门户网站、“网上宿迁”气象局门户网站、局政务公开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我局完善公文管理制度,要求所有文稿均在OA系统上流转,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凡标明“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上传到网站公开。我局安排专人管理“网上宿迁”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按时公开政府信息。每月主动及时向市档案馆、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我局相关政府信息,方便群众及时查阅我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

全年在“网上宿迁”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信息60条,其中2015年年报1条,政策法规信息12条,规划计划信息6条,业务信息22条,人事信息 5条,应急管理信息9条,其他信息5条。 

通过各类媒体、报纸、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各类天气预警信号75次,接受媒体采访75次,发布决策服务专报39期,重要天气报告48期,重大活动气象服务专报41期,周、旬、月、季报99期,空气质量日报339期,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秋收秋种、农业气象灾害监测评估、农业气象旬月报等农业气象服务材料91期,进行田间技术指导4次。

尤其是春运、节假日、重大天气过程、农业生产关键节点、三台山森林公园活动等气象服务,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公开社会群众普遍关心的气象信息。政务公开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客观反映了气象工作的整体情况。 

公开形式: (1)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宿迁。(2)公共查阅点:市图书馆、档案馆、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场所。(3)新闻发布会:气象台。(4)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全年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全年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收费及减免方面。

全年我局信息公开未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方面

全年未出现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全年没有涉及我局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

三、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1. 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在网上宿迁和宿迁市气象局外网等网站上全面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及时更新相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公布相关信息,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今年更新3条信息。

2. 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确定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确定抽查单位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

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上报工作,继续做好信用信息报送以及信用产品使用工作,今年信用信息共报送二百余条。同时按省气象局文件要求汇总全市“双公示”报送信息,每周在气象局外网进行公开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归集和公示。

3. 推进政务服务公开:配合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推进并联审批、多图联审等工作,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推进办事公开,优化办事流程,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流程图,公开服务指南,并通过窗口、网络向公众宣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全年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数244条。

4. 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完善了空气质量预报会商机制。气象与环保每天上午、下午定时开展两次会商,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将预报时效提前到48小时,每周一发布一周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展望,每日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当AQI(空气质量指数)超过150时,启动紧急会商,及时研判是否启动重污染预警和临时管控措施。2016年3月底以来气象与环保部门召开了十余次紧急会商,为大气污染防治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5.重大决策:全年我局暂未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今后该项工作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推进落实。

6.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为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应急办关于开展“十三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宿迁的实际情况,2016年发布了《宿迁市气象局关于“十三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

7.政策解读:我局制发了《宿迁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随后对此规划作出了相关解读。

6月,我局参加了1+X新闻发布会,以《气象现代化建设及汛期天气情况预测》为主题,通过气象事业发展环境,基础气象业务水平,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精细化气象服,气象人才队伍建设,气象社会管理职能等六方面向发布会的新闻记者做了介绍,并就大家感兴趣的汛期天气趋势及应对举措等问题进行了详细、权威解答。

8.回应社会关切:根据《宿迁市气象局网络舆情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气象部门的网络舆情的预警防范和监测引导,全年我局通过“鼎鼎有民”、“宿迁12345”及时回复网民咨询、投诉、建议共60条,并主动通过“鼎鼎有民”、“宿迁12345”发布帖文7条。先后2次参加“政行风热线”,现场进行气象科普知识、气象防灾减灾等宣传,对群众进行答疑释惑。今年的热点舆情主要集中在3-8月。3月底我市气温较高,通过“鼎鼎有民”、“宿迁12345”论坛,电话以及微博微信来询问气温变化趋势的信息很多;5月公众比较关心降雨的情况。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安排舆情监控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回复舆情信息。在重大节日、重要天气过程中,我局主动邀请媒体进行采访,全年共接受媒体采访、报道70余次,让公众及时了解天气情况。

9.载体建设:为加强公开工作,切实满足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在局办公楼外设立了政务公开公告栏、办公楼内安装了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对我局的政务信息、天气信息、工作动态、政策法规信息等进行长期公开,满足不同群众信息需求。局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根据业务需求、职责设置,网站开设了咨询求助、投诉举报等网站互动功能,做到及时受理,按时回复。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载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防灾减灾知识进行宣传。以“3.23”世界气象日、科普宣传周、安全生产月为契机,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摆放科普展板、现场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气象宣传,大大提高了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10.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我局安排一名同志参加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利用道德讲堂,局办公室举办了一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的培训,全局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通过培训增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学习能力和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政务公开工作亮点

围绕深化改革,推进行政权力公开:一是推进防雷审批信息公开。认真执行防雷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对防雷审批所需的材料、办事流程和办事期限进行优化,并在“网上宿迁”予以公示,同时在服务窗口加强宣传,并及时公开防雷行政审批情况。每周统计上报市区行政审批信息,并及时上报市信用办,做到双公示信息公开透明。同时每周汇总全市(包括各县区)新增办件信息,并在气象局网站公布。二是依法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积极检查,加强监管,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三是严格行政许可执行工作。根据文件要求执行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去行政化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要求,取消个人施放气球资格证。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对从事相关作业企业的资质进行抽查,确保其依法依规实施作业。四是做好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文件要求,“绘制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校验”、“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校验”、“人工影响天气新设备性能检测校验、试用”、“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检定、检测和校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电磁环境校验”等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我局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做到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2016年5月我局先后开展了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施放氢气球安全专项检查等,下发文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以来,在服务群众,加强沟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工作还不够细致,全面。尤其在政策解读、预决算等方面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继续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二是继续坚持以公开促进气象工作,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各个环节;三是继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四是做好网站的咨询、建议、投诉等相关问题答复工作,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

附件:1.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源统计表

附件1

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2092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6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60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150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4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492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149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6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1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1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1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131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0

(二)申请办结数

0

1.按时办结数

0

2.延期办结数

0

(三)申请答复数

0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0

2.同意公开答复数

0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0

(三)其他情形数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1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1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5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56

附件2

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源统计表

申请来源

申请数(件)

占比(%)

一、党政机关

0

二、社会团体(含公益组织)

0

三、企业

0

四、宣传媒体

0

五、科研院校

0

六、公民

0

其中:律师

0

科研人员

0

媒体从业人员

0

七、其他

0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