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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3月30日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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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气象部门2021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江苏省气象局关于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气象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高气象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满意度,提升气象行政执法效能。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气发〔2019〕12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2021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21〕36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苏州市气象部门2021年度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一、执法工作计划

(一)加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执法检查。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和各市(区)气象局要全面梳理2021年度防雷重点单位名录清单,在苏州气象安全监管平台同步更新,并稳步推进“苏雷码”应用推广。根据省局法规处《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工作要点》明确的具体要求,实施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的执法检查“全覆盖”,其他重点单位双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20%),全面落实重点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间:全年);

(二)强化对防雷检测单位执法检查和质量考核。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检查在本行政区内开展业务的第三方防雷检测单位,全面推进防雷检测单位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用等级评定,强化结果运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并坚决立案查处,依法依规上限处罚,同时纳入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气象局。(时间:2月-11月);

(三)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查。各市(区)气象局要积极与当地应急管理、住建、交通、文广旅、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查,检查过程中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以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执法的力度。对气象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不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拒检、拒查、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联合检查督查后,应当编写检查报告,按要求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时间:4月-11月)

(四)组织开展对升放气球单位的执法检查。各市(区)气象局在检查中要督促升放气球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升放气球“禁氢”日常巡查和重点时段“禁放”。开展以案释法、施放气球安全生产培训会,全面推进升放气球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时间:4月-11月)。

二、执法监督内容

(一)检查各县级市(区)气象局和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二)检查防雷安全、升放气球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时间:4月~11月份)

(三)检查全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情况(时间:3~11月份);

(四)检查各县级市(区)气象局和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五)检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局第37号令)《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局第39号令)等在气象行政执法领域的实施情况(时间:4~12月份)。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级市(区)气象局和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要严格落实本年度的行政执法计划。

(二)各市(区)气象局和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专业素养;要全面落实“三项制度”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气象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三)市局法规处要及时汇总检查有关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台账、召开座谈会、走访管理相对人、明查暗访、随同执法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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