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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3月22日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常熟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的公告

当前,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多发季节。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2021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开展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范围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

  4.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5.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6.市政公共设施,如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厂、电力生产设施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二、雷电防护装置开展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要求

1.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2.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与监管管理

1.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当按标准和规范主动整改。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行为,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同时,应当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提交至苏州气象安全监管平台,并接受监督。

3.气象局将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督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常熟市气象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