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气象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9-07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备注

1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378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令第 570 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条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

苏州市气象局

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施工单位

1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

3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4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5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6防雷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7防雷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

8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9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10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11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12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5%

2/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37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九条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第二款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苏州市气象局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

1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2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3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

4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5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6是否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7是否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8施放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

9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0%

2/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苏州市气象局

本从事与施放气球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1、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2
、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3
、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4
、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5
、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5%

2/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4

气象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第二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苏州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相对人

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其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5%

2/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5

防雷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苏州市气象局

向社会提供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1、向社会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收费依据是否有效。

2、有无超越资质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3、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有无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有无伪造、涂改、转让、挂靠、出租或者出借防雷检测资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6、有无伪造、变造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有无重大失误。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有无按规定建立检测技术服务档案。

9、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防雷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防雷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0、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1、有无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12、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50%

2/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6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1、是否存在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行为。
   2
、是否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3
、已有防雷装置,是否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2、4、是否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5%

1/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7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苏州市气象局

媒体、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

1、是否违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2、是否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是否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4、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5、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向社会传播的。

10%

1/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8

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气象局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1、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

2、是否违法规定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是否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5、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6、是否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提供服务

7、是否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8、是否符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9、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是否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了相关手续。

10、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5%

1/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9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623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苏州市气象局

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1、各级气象部门是否联合地方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各级地方政府是否按照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将气象观测站周边环境保护列入城市建设规划保护范围。

3、气象探测环境是否已经存在破坏。

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否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存在潜在破坏的。

5、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是否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5%

1/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10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苏州市气象局

开展涉外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中方合作组织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是否向设区的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2、是否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

3、是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4、是否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

5、是否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

6、是否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

7、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是否在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8、是否按规定向有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

9、是否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5%

1/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11

气象资料使用的监督检查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苏州市气象局

依法获取和使用气象资料的用户

1、是否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2、是否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3、是否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4、是否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5、是否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6、是否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7、是否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5%

1/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