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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印发通知: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

发布日期:2021-12-31 16:42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决定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并组织编制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

  对于气候投融资定义和支持范围,《工作方案》明确,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

  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工程项目;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汇等。

  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

  《工作方案》明确了试点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

  《工作方案》提出了八大重点任务:1.编制试点方案。指导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实施方案,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权责分工,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试点任务有基础、有目标、有路径、见实效。

  2.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试点地方须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地方投资和产业政策制定,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3.有序发展碳金融。指导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研究和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对接,进一步激发碳市场交易活力。鼓励试点地方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探索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碳金融体系创新发展。

  4.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指导试点地方强化企业碳排放核算的监督与管理,探索开展企业碳会计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碳审计,严防企业碳数据造假。指导试点地方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鼓励试点地方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和气候信息披露提供便利。

  5.强化模式和工具创新。鼓励试点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金融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试点地方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试点地方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鼓励试点地方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机制。鼓励试点地方对所在区域内的企业气候友好型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

  6.强化政策协同。指导试点地方有效识别阻碍气候投融资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市场障碍,推动形成地方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间的系统性响应。出台地方性配套激励措施,引导各类投资和社会资本精准配置气候投融资标的。

  7.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鼓励试点地方对标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培育本区域气候投融资项目,打造气候项目和资金的信息对接平台,引导和支持先进低碳技术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入库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试点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专业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鼓励试点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试点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积极引进境外资金。支持试点地方承办或主办气候投融资国际会议。

  在申报条件方面,《工作方案》指出:1.在国家级新区和地级市开展试点,鼓励国家级新区与省会城市融合发展。

  2.近三年完成温室气体控制、碳强度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森林覆盖率等应对气候变化类约束性指标的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近年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3.申报地区不局限于辖区范围大小,工作要有特色、有亮点,具有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试点优先考虑国家级新区和在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领域已开展国家级试点并取得一定成绩与经验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低碳城市试点、适应型城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工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低碳社区、近零碳排放示范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等。鼓励与现行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改革创新试验等相关试点示范相结合。

  4.鼓励申报地区对试点工作做出相关政策支持或配套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分工;组建负责试点方案具体落实的专门或专营机构;地方财政明确气候投融资试点相关工作落实所需的资金安排,包括资金的来源、使用标准和要求;强化金融机构的参与意愿,明确金融机构的参与形式;地方项目库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