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气象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各单位:
为便于企业快速、简明、准确地排查行政处罚风险点,熟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市气象局针对气象行业监管中的“高频”违法行为编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帮助企业强化行为合规意识,减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投机和侥幸心理,有效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清单公示如下:
一、适用于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1.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 2.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 | 1.施工前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设计审核许可; 2.交付使用前依法取得申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 法规处(电话:6182217、66182209) |
备注:风险等级是指发生频率,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二、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 乙级资质单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 【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 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 |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不得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 法规处(电话:6182217、66182209) |
备注:风险等级是指发生频率,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三、适用于升放气球资质单位资质管理及活动许可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须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 |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 【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企业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 法规处(电话:6182217、66182209) |
2 | 实施升放气球活动须取得升放气球活动许可。 | 具备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未取得升放气球活动许可,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 | 【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 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 ★★ | 具备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须取得升放气球活动许可后方可从事具体的升放气球活动。 | 法规处(电话:6182217、66182209) |
备注:风险等级是指发生频率,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