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局网站 > 苏州市 > 法治政府建设

【以案释法】关于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1-11-24 09:57    

一、案例简介:

本案中涉及的企业是园区的一家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开发、设计、生产家具、木门、地板、橱柜、防火门产品,销售本公司产品,室内外装潢及设计,门窗、家具的上门安装及维修服务,衣物、织物洗涤服务。2015年市气象局在对该企业进行防雷安全执法检查时,该企业负责人为应对执法检查,利用上一年度防雷检测报告伪造了当年度的防雷检测报告。市气象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伪造的防雷检测报告进行了复印,同时在履行立案手续后,进了了相关的调查询问,并召开了案情讨论会,就违法事实认定、处罚依据适用、自由裁量等事项进行了讨论,认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且伪造了防雷检测报告,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情况并提供虚假材料。市气象局决定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

处理结果:

本案中,由于该企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且伪造了防雷检测报告,气象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

二、案例分析: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法规对防雷装置检测是如何规定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未对已有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且隐瞒有关情况、向气象主管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苏州市气象局开发了“苏州气象安全监管平台”,利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对防雷重点单位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防雷安全定期检测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提醒,帮助企业履行好防雷安全主体责任,避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相关立法。通过了《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针对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当按标准和规范主动整改。

    对未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也将纳入信用管理。《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行政指导1.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企业应根据自身性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防雷安全检测并取得防雷检测报告。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 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案例启示

1.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既是安全生产的现实需要,也是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义务。对于防雷安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履行相关义务既有可能导致存在防雷安全隐患,也是违法违规行为,将要收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防雷安全事关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应当高度重视,按规定加强防雷安全管理,要依法依规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投入,做好日常维护保养、隐患排查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