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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暂行办法(2018年6月2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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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防雷装置检测从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防雷能力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要求》(QX/T406-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QX/T407-2017)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防雷装置检测从业人员能力评价(简称“能力评价”),指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以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进行的能力评价。

省气象学会负责本省防雷能力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能力评价实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申请的原则。凡申请能力评价的技术人员,须参加本省气象学会组织的防雷能力评价考试。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能力评价的人员,由省气象学会出具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书。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能力评价考试的形式为理论考试,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内容包括政策法规、防雷基础理论、技术方法、标准规范等知识。

第五条  本省防雷能力评价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气象学会在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能力评价时不举办培训班,不收取考试费用。

第二章 能力评价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本省防雷能力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且能够胜任相应工作;

(三)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从业;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申请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无恐高症、心脏病、癫痫病、色盲、抑郁症、突发性昏厥等妨碍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三章 能力评价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本省防雷能力评价考试,申请人应依据报考科目,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登录江苏省气象学会网站www.jsms1949.org(以下皆称网站)报名,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电子档:

(一)《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报名表》1份(附表1);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张;

(四)住所地证明或从业证明;

(五)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省气象学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报名,核发准考证。

第四章 能力评价考试

第九条  能力评价考试一般每年举行1次,省气象学会于考前2个月左右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有关考试事宜,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申报与受理、考试大纲、相关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省气象学会建立本省防雷能力评价考试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专家库为依托,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考试大纲、编写考试内容、监考、阅卷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省防雷能力评价考试,由省气象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命题。命题采取全封闭的方式进行。参与命题的所有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承担试题保密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省气象学会应加强能力评价考务工作的管理,严肃考务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封装、运输、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能力评价考试要求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答卷。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一经发现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没收试卷判零分。

第十四条  考试结果将在学会网站公布,合格人员由江苏省气象学会颁发防雷能力评价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定期能力评价

第十五条  能力评价证书只供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

第十六条  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到期前60日,江苏省气象学会在网站发布换证通知,持证人需根据网站要求提交换证申请,由江苏省气象学会人员审核通过后,换发新的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七条  此前取得由本省气象学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继续作为持有人具备相应防雷专业技术能力的凭证,由江苏省气象学会统一更换为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八条  省气象学会在网站上建立防雷能力证书管理查询系统,及时将证书发放、审验、换证、注销等情况向社会公布,便于持证人员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证书的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相关工作,可凭发证单位(当地气象学会)开具转出证明,向本省气象学会申请变更属地换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本省能力评价证书予以注销:

(一)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证书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技术材料等,造成防雷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违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防雷工程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证书有效期内未通过审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