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气象局随机抽查清单

发布日期:2018-12-17 10:20    

 市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汇总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气象信息服务监督检查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无锡市气象局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 5% 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时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
(3)是否存在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4)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5)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6)是否存在违反气象信息服务备案规定;
(7)是否存在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8)是否存在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9)是否存在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10)是否存在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
(11)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12)是否存在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

2 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无锡市气象局 防雷检测单位和防雷重点单位 5%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 (1)防雷检测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                                        (2)防雷检测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有无伪造、变造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有无重大失误;          (3)防雷重点单位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生产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等的落实情况;                            (4)防雷重点单位防雷装置建设情况:建筑物、电子系统等是否依法安装防雷装置;是否依法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                 (5)防雷重点单位防雷装置运行管护情况:防雷装置是否进行定期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是否有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防雷装置是否有日常维护费用;
(6)是否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上报雷灾事故信息,配合做好雷灾调查和鉴定工作。

               

3 施放气球安全监督检查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无锡市气象局 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活动 5% 1次/年 现场检查 (1)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3)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4)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5)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