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气象局信息公开指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无锡市气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 “无锡市气象局”网站 (http://js.cma.gov.cn/dsjwz/wxs/)“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共分十个大类,包含机构职能、政策法规、人事任免等内容,每条信息都有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表述。具体见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

2.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3.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机关的办公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清晏路38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锡市气象局办公室;办公时间: 9:00至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0-88211007;传真号码:0510-88211008;邮政编码:214135;电子邮箱地址:qxj88211005@163.com。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无锡市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清晏路38号

办公时间:同无锡市级机关作息时间

联系电话:0510—88211007

传真号码:0510—88211008

通信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清晏路38号

邮政编码:214135

电子邮箱地址:qxj88211005@163.com

3.答复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气象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气象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江苏省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申诉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