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类型 | 执法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 市、县 |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完成对比观测提前拆迁、建设影响气象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完成对比观测提前拆迁、建设影响气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一款未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 市、县 | |
3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县 | |
4 | 对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 | |
5 | 对非法或擅自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 市、县 | |
6 |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或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和实时预警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 市、县 | |
7 | 对编造、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传播非法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以及无协议或者超出协议规定向社会传播气象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 市、县 | |
8 | 对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市、县 | |
9 | 对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县 | |
10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市、县 | |
11 | 对未经批准转让、挪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市、县 | |
12 | 对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市、县 | |
13 | 施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市、县 | |
14 | 对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 市、县 | |
15 | 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 市、县 | |
16 | 对在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市、县 | |
17 | 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市、县 | |
1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者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 市、县 | |
19 | 对安装或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县 | |
20 |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施工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市、县 | |
21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已有防雷装置、防静电装置不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市、县 | |
22 | 对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资格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市、县 | |
23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市、县 | |
24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市、县 | |
25 |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 市、县 | |
26 | 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 市、县 | |
27 |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 市、县 | |
28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市、县 | |
29 |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市、县 | |
30 | 对擅自确定并公布灾害性天气气候性质、等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确定并公布灾害性天气气候性质、等级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第二款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确定并公布。 | 市、县 | |
31 | 对需要进行气象灾害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开展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需要进行气象灾害评估的建设项目未开展评估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市、县 | |
32 | 对气象灾害评估单位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涂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七条 评估单位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涂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县 | |
33 | 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第18号令)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县 | |
34 |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 市、县 | |
35 |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市、县 | |
36 |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 市、县 | |
37 | 对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市、县 | |
38 | 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市、县 | |
39 | 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市、县 | |
40 | 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县 | |
41 | 对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 市、县 | |
42 |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及时增播、插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第四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市、县 | |
43 | 对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 | |
44 | 对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市、县 | |
45 | 对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市、县 | |
46 | 对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市、县 | |
47 | 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市、县 | |
48 | 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市、县 | |
49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市、县 | |
50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县 | |
51 | 对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 市、县 | |
52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以及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市、县 | |
53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气象局令第17号)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县 | |
54 | 对被许可人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气象局令第17号)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 | 市、县 | |
55 |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 市、县 | |
56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市、县 | |
57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项外,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 市、县 | |
58 |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市、县 | |
59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1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 市、县 | |
60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 市、县 | |
61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规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市、县 | |
62 |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 市、县 | |
63 |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 市、县 | |
64 |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市、县 | |
65 | 对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 | 市、县 | |
备注:1.行政执法事项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分类依次填写;2.在本通知之前已经公示执法事项目录或者本条线上级部门另有目录样式规定的,可不参照本目录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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