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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资质已失效,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进行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

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资质已失效,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进行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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