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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2日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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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布鼓励传播——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解读《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3月12日,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签署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公布了《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3月6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贯彻落实《办法》?日前,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接受记者专访,就《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于新文:气象预报是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对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中国气象局于2003年12月出台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范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气象预报的需求越来越高,新媒体的出现也使气象预报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公众可以从各种传播渠道接收气象预报,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公众普遍反映的预报来源不统一、缺乏权威性,预报准确率不高、针对性不强,预报更新不及时、存在过时预报,预警信号发送慢、覆盖面不广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各类媒体和单位在传播气象预报的过程中,很多不是从专门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各级气象台)获得的,而是互转互发,加上不及时更新预报结果,就会以讹传讹,误导公众,甚至造成不良影响。面对上述问题,6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的要求,需要进行修订。为此从2014年开始,中国气象局在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衔接和维护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的基础上,组织修订6号令,并将其更名为《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其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强化公共气象服务的基础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预报传播,为社会防灾减灾和公众生活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气象预报产品。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修订过程。

于新文:中国气象局于2014年4月初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在部门内外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对文本进行研讨和集中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当年9月底至10月上旬,中国气象局分别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在中国气象局官方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在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中国气象局于11月对《办法》文本再次集中修改,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中国气象局又多次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与意见集中的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经中国气象局审议通过,于2015年3月12日公布,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总体要求。

于新文: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有关精神,本着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原则修订《办法》。二是体现与时俱进和开放合作的精神。新形势下,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技术和新媒体的应用使得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越来越宽,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时效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就必须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与合作的精神,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的时效,使气象预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三是坚持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注重从实际出发,广泛吸收基层和一线工作者、专家学者参与《办法》的讨论修改,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多角度,多层面对《办法》进行论证修改,保证了立法质量。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基本思路、原则。

于新文:《办法》修订主要从四方面考虑:一是要坚持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气象预报是纯粹的公共服务产品,特别是为公众发布的预报结果都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广受公众欢迎和必需的,所以必须无偿提供。二是要确保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准确性表现在两方面,气象预报发布单位(各级气象台)要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率,气象预报传播单位也要准确无误地传播气象预报结论。三是要充分体现及时性。过时的气象预报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这就要求气象预报发布单位(各级气象台)要及时更新预报,气象预报传播单位也要及时将最新的预报结果告知公众。四是要充分体现广泛性。让所有的公众从各种渠道获得第一手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光靠单一发布和个别媒体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动员和鼓励各类媒体和单位广泛传播气象预报。

基于以上考虑,这次《办法》修订基本原则是八个字:统一发布、鼓励传播。所谓统一发布就是强调气象预报的专业性特点,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必须由专业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就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所谓鼓励传播就是鼓励各类媒体和单位传播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传播机构只要注明气象预报的来源,确保预报的准确和及时更新,国家都是鼓励和支持的。

记者:《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于新文:在6号令的基础上,《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第一,坚持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为了保证气象预报的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需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这也是对《气象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细化。

第二,健全发布和传播渠道。为了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气象预报的发布渠道,明确政府要组织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即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为了确保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办法》还规定,“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

第三,明确媒体传播的责任和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传播责任以及传播要求。一是明确了传播主体。本《办法》规定的传播主体是各类媒体和单位,进一步放开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二是明确了传播责任。基于媒体和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办法》对传播不同气象信息的不同责任作出分类规定。《办法》第七条除强调了公众气象预报传播的及时性外,还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即“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以保障社会获取基本的公共气象服务。三是明确了传播要求。《办法》第九条对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是避免在传播过程中发生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明确分工和强化监管。考虑气象预报的传播需要多部门合作,相互配合,《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体现了气象部门在气象预报的发布与传播工作中所秉持的开放与合作的原则。

记者:《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有哪些?

于新文:《办法》的基本框架共15条,主要包括: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有关术语解释(第三条),部门与政府职责(第四、五条),统一发布制度(第六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第七、八条),传播要求(第九条),学术交流(第十条),专项预报(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办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法》进一步明晰了有关概念及其内涵。《办法》明确了气象预报的范围,对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了界定,并特别补充了空间天气的有关内容。同时,对气象预报的发布、传播进行了界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也就是说《办法》规范的气象预报仅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政府决策预报和专业气象预报不属于此办法规范的范畴。这里的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办法》中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关于气象预报发布,《办法》第三条将其规定为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强调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责任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

什么是气象预报传播?《办法》规定,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责任主体是传播气象预报的各类媒体和单位。

第二,关于气象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为加强对气象预报发布的管理,防止因多渠道发布气象预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规范气象预报工作,《气象法》第二十二条专门对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作出规定。本《办法》重申了气象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一是明确气象预报发布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作为气象预报的发布主体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二是对气象预报学术交流作出规定,强调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三是对行业专项气象预报作出规定。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由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同于一般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作用。气象部门需要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御措施提供服务,指导社会公众及时开展避灾和自救。因此,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和传播出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二是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是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明确了鼓励传播的原则和要求。《办法》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放宽了对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规定。一是确立了鼓励传播的原则。《办法》中关于“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表述,既包含了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也包括其他媒体和单位,充分体现了气象部门鼓励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态度。二是允许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三是明确了传播气象预报的要求。即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如此规定是避免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记者:《办法》对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何将《办法》落到实处?

于新文:《办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好《办法》的规定,对今后一个时期气象部门依法管理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要抓好《办法》出台后的落实工作。

一是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出台后,中国气象局将下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通知,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要求。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并加大向社会的宣传力度。通过学习,使广大气象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规定的内容,并将其自觉运用于实际工作之中;要增强主动为媒体和单位服务的意识,建立顺畅高效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渠道;强化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管理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提升气象部门依法管理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的气象法治意识。

二是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办法》出台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要求,抓紧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需要修订的,要主动配合当地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做好修订工作;尚未出台配套措施的,要抓紧制定。各省(区、市)气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根据《办法》的精神进行认真清理,做好修订工作,维护气象法制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保证《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狠抓《办法》落实的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抓好《办法》落实的监督检查。通过全面督查、专项检查,切实将《办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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