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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规范观测站新建迁移撤销管理

发布日期:2020-05-18 14:49    

中国气象报记者王亮 通讯员杨晓武报道  5月9日,中国气象局印发《气象观测站新建迁移和撤销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气象观测站网管理,规范14种气象观测站的新建、迁移和撤销等工作,统筹指导国、省两级气象部门持续做好探测环境保护和气象观测站管理,确保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14种气象观测站包括大气本底站、气候观象台、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常规)气象观测站、应用气象观测站、综合气象观测试验基地、综合气象观测专项试验外场、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飞机(飞艇)气象观测基地、空间天气观测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和卫星遥感校验站。

  围绕气象观测站新建、迁移和撤销,《规定》明确申请、审查与批复、建设与实施、验收与启用和对比观测等5个阶段的内容。其中,申请阶段对拟新建、迁移和撤销国家级管理及省级管理的气象观测站明确了申请主体和提交申请材料;在审查与批复阶段过程中,原来由省级审批迁移国家高空气象观测站、国家天气雷达站、国家空间天气观测站、国家气象卫星地面站,改由中国气象局审批;在建设与实施阶段,迁移国家级管理的气象观测站遵循“先建后迁”的原则,新建仪器设备须开展不得少于1个月的试运行,各项技术参数稳定后可组织开展观测业务,搬迁仪器设备须开展现场测试,现场测试通过后可开展观测业务;在验收与启用阶段过程中,新址业务验收采用现场验收方式进行,新址建设完成并业务验收通过方可申请启用,站址迁移对比观测资料的管理包括分析报送、审查归档两个阶段。

  《规定》施行后,原《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天气雷达站迁移暂行规定》《观测司关于做好新迁建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此前,四川石渠虾扎国家基准气候站、天津津南国家气象观测站等100个申请新建和迁移的气象观测站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在新址开展业务工作。

     

  (责任编辑: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