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2-06-27 09: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全面推行市级机关政务公开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气象的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气象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各处室、直属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一)组织机构类:包括本局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等信息;

    (二)法律规章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三)工作动态类:包括局领导重要活动、局领导重要讲话、工作总结、日常工作动态、工作简报等信息;

    (四)业务工作类:包括气象工作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等信息;

    (五)行政服务类:包括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处罚项目(含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提交材料目录、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受理窗口)等信息;

    (六)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上级气象部门及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社会服务承诺、业务工作公告、公示及其他按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凡涉及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秩序和个人正常生活的政府信息,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的,必须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不予公开或暂时免予公开。

    第六条 下列内部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
  (三)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向本局提出公开申请。对于当场可以答复或提供的要当场答复和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单位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三章 公开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 拟公开的事项必须局办公室审核后由局信息中心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承办处室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初审,请分管领导审批后(直属单位需要由局公开的项目参照执行)再行公布。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办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扬州市气象局网站;

    (二)中国扬州政府门户网站;

    (三)扬州市档案馆;

    (四)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五)本局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的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共信息终端;

    (六)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资料查询点、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

    (七)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公开政府内部信息的,通过单位内部公开栏、局域网等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扬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