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通知公告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年3月30日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是否属于省《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事项

备注

1

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

第十条  省气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气象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初次违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
(三)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
(四)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
(五)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三十七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3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在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使气象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4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在期限内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十一条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 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 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 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五条 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公布,涉及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征得国务院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5

升放气球资质单位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

及时完成年度报告,并补充提交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六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认定机构。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6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气球升放单位已被处罚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7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御装置的

在期限内及时整改并符合使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8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或者发布时间的

在期限内及时整改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第九条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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