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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9日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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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部门2018年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气象部门2018年防雷监管检查

和“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扬州市气象局

2018年4

为深入推进全市气象部门“放管服”改革,提升气象法治建设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发挥气象保障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进2018年全市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市审改办关于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及上级气象部门通知精神,以及全市气象部门推进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研讨会的部署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监管、属地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部署,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成果应用,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推进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全覆盖监管检查、其他防雷重点单位按比例随机抽查,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监管服务,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健全重点防雷安全领域的随机抽查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监督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责任落实和协调配合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做好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有序推进防雷安全监管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服务与社会管理处为市局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防雷安全和“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结合全市气象部门工作实际,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2018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气象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功能区,具体工作由市局负责实施。

2、市局建立由分管领导主管,服务与社会管理处监督,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气象行政执法支队)具体实施,其他有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协调配合的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对需要与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或专项检查的,市、县气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管理等具有防雷监管权限的部门和单位,建立防雷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另行制定联合抽查或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定联合抽查或专项检查的范围、对象及检查方式等。

3、各县(市、区)气象局要依照职能和任务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工作机制,完善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队伍、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市局职能部门备案。

(三)动态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

1、完善防雷监管事项清单

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的具体事项包括:(1)由本局审批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2)日常承担的对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3)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5)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6)对防雷产品的日常监管。详见附表1

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气象执法能力的不断提升,应逐步将随机抽查推进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执法监督领域,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的比重,动态更新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

2、动态更新防雷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库

各单位应根据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及时更新辖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及其他防雷重点单位(监管对象)名录库。市级监管区域监管对象名录库的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具体由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气象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各县(市、区)气象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监管对象名录库的信息采集和名录库的更新工作,并在更新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职能部门备案。

2018年市级更新的防雷安全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监管对象共324个,其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116个,其他防雷重点单位208个。详见附表2

3、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建立并动态更新本级气象部门防雷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包括市、县气象局持有省政府法制办核发的执法证的防雷安全监管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及执法资格未通过年度审验合格的人员不得列入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2018年市局更新的执法监管人员名录库详见附表3。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及时更新本级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职能部门备案。

(四)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1、确定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对象。要根据防雷安全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但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2018年,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当前我市防雷安全状况,全市气象部门应实现对辖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防雷监管检查“全覆盖”,并按照15%的比例对其他防雷重点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市级监管对象名录库(附表2)中,本年度对第1106个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单位应全部开展监督检查,对208个其他防雷重点单位,按照15%的比例,随机抽取31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气象局按照前款要求,应对本行政区域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单位“全覆盖”开展防雷安全监管检查,对其他防雷重点单位,随机抽取15%进行监督检查。

2、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参加年度内列入防雷监管检查名录中各单位的防雷监管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持有执法证的检查人员不少于两名的要求,结合当地防雷安全状况和本单位执法能力,从本单位现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低于两名执法人员。

为提高防雷监管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单位可结合检查工作实际需求,另行邀请防雷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检测人员、行业内外专家等共同参加防雷监管检查活动。

3、随机抽查主体。市级纳入随机抽取的防雷安全检查对象单位和执法人员,由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人事处组织抽取,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气象行政执法支队)予以配合。各县(市、区)气象局气象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主体。

4、随机抽查方式。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等方式,在名录库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使“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度化,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5、各县(市、区)气象局经随机抽取后,列入年度检查名录的单位和执法人员信息应在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职能部门备案。

(五)制定计划,落实检查和隐患整改

1、制定计划,有序实施。市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气象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气象局应按照确定的年度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制定年度防雷监管检查计划并按逐月有序实施。

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方式,需要复查的视情形可采取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开展实地检查,持有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过程中,应当通过制作检查记录,或者通过拍照及录取音、视频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规范流程,完善档案。承担防雷监管及随机抽查工作的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管检查工作流程和文书档案制作标准,规范操作气象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监管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同步录入平台和制作文书并确保内容一致。

应按照检查文书相关标准要求,及时整理检查、抽查过程中及监管对象自报的视频、音频、图像及文档等工作资料,认真制作检查档案(一家一档),每月月底汇总、归档,填写《防雷监管检查及“双随机”抽查情况公示表》(格式见附表4)。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公示表报送市局职能部门汇总公开。

3、落实整改,加强复查。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当场不能纠正的,应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复查,确保整改要求得到落实。回访复查情况记入复查当月《防雷监管检查及“双随机”抽查情况公示表》对社会公开。

(六)加强检查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

1、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两法衔接”工作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被检查单位(人员)自查如实报告气象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较明显影响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立案及作出处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均应向当地法制办、优化办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法规处报备。行政处罚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随机抽查结果同时通过扬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随机抽查中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以及发现的气象执法薄弱环节和气象法律法规政策缺陷等,请及时向市局职能部门反馈,以进一步强化工作成果的增值运用。

(七)加强信息公开和共享

1、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情况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各级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办事窗口等载体,设立公示、公告专栏,向服务对象提供本部门服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

3、防雷监管和“双随机”抽查情况由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负责汇总整理,市局办公室负责在“中国扬州”门户网站(气象局)等媒体公布。

4、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定期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防雷监管和“双随机”抽查情况通过当地有关媒体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防雷安全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是全市气象部门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关于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度,强化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制度落实和组织部署,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纳入2018年市局对各县(市、区)气象局和市局有关部门考核的重点目标。各单位要认真梳理目标,严格落实责任,大力推广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公平、有效、透明地开展防雷安全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便于工作,请各县(市、区)气象局将本单位负责防雷监管检查及“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单位、联络员(附表5)于413日前报送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唐娟OA邮箱。

(三)加强宣传培训

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转变执法理念,加强人员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不断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强化廉洁自律

建立防雷安全随机抽查工作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表:1.2018年防雷安全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

2.2018年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

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及其他防雷重点单位)

3.2018年执法监管检查人员名录库

4.防雷监管检查及“双随机”抽查情况公示表(模板)

5.防雷监管检查及“双随机”抽查工作联络表


附表1

2018年防雷安全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

一、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

对象

备注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1.根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实施;2.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初审)。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依据

备注

1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责令改正;罚款

1.《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处罚。

2.根据相关法规修订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2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或者防雷产品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五条。

3

未排除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4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四条;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

5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一条;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四条;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5.《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

6

向负责防雷减灾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责令整改、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条第三款;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7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三条。

8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

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责令改正;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八条;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条;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一条。

9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警告,罚款,撤销资质、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

备注

1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加处罚款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三十九条。


2

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雷设施(装置)、设备、器材

查封或者扣押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四)行政检查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处罚。

2.根据相关法规修订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2

对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二十三条。

3

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

4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十九条、二十二条;2.《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

5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

6

对防雷产品的日常监管

1.《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行政指导清单

序号

指导项目

实施依据

备注

1

指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四条。


2

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指导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9号)


3

指导、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开展活动

1.《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七条。


(六)其他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1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和信息共享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七条。


2

建设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开展雷电预报预警并向社会发布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八条;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九条。


3

建立气象(雷电)灾害数据库,根据雷电灾害分布情况划定雷电灾害风险区域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条。   


4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雷电活动特征分析、雷电灾害统计分析等决策服务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四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六条。


5

组织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2.《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


6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2.《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四十三)


7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二、第三款;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1〕1号)。


8

对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按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监督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六条。


9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10

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安全生产科普宣传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五条;2.《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四十三)


11

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二、监管清单

序号

监管

部门

监管

对象

监管内容

生产经营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监管措施

监管依据

1

市、县(市、区)气象局

建设单位

1.严格落实防雷装置与建设主体“三同时”制度(即防雷装置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5);10.《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12);12.《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13.《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14.《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1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6.《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

17.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32937-2016)等现行的技术规范;18.《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19.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1.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安监、公安、住建、经信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

2.专项检查。

每年开展一次针对加油站、烟花爆竹、民爆、学校等防雷重点领域的专项检查活动。

3.日常巡查。

日常针对防雷相关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4.抽查。

根据本地区雷电规律,在雷暴多发季前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5.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6.查阅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卷宗、文件等资料;

7.向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8.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9.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了解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

2.严禁未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擅自施工;严禁未经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

3.严禁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4.严禁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5.建立气象(雷电)灾害防御、防雷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6.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

2

市气象局

施工单位

1.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经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完善防雷施工记录;安装的防雷产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2.建立气象(雷电)灾害防御、防雷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管理制度,建立雷暴天气施工作业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3

市、县(市、区)气象局

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

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每半年一次,其他场所每年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

2.按照防雷装置检测意见整改落实。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

3.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

4

市、县(市、区)气象局

检测机构

1.依法取得相应检测资质并按资质范围承接防雷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四条。

2.检测人员应具有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能力评价证书。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七条。

3.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出具检测报告。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十七条。

4.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严禁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十八条。

5.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

6.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七条。

7.建立气象(雷电)灾害防御、防雷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5

市、县(市、区)气象局

技术评价机构

1.评价机构必须经过气象主管机构认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2.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效技术标准进行技术评价,并按规范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3.严禁出具虚假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6

省、市、县气象局

防雷从业

人员

1.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能力,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

2.严禁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格证书。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7

市、县(市、区)气象局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

1.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必须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严禁隐瞒不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8

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下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或擅自增减行政许可条件。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三十一、三十二条;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2.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和申请材料、申请办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事项的情况。

3.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及作出决定,以及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的情况。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三十一、三十二条;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收费,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情况。

5.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依法有效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6.是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7.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8.是否按照法定条件予以行政许可受理。


9.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三十一、三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0.是否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11.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

12.是否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

13.是否依法举行听证。

三、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序号

禁止事项

禁止类政策依据

备注

1

雷电预报与预警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九条


2

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


(二)限制类

序号

限制事项

限制措施描述

限制类政策依据


1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条


2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六条


四、主要监管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2014]14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9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16〕220号)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气办发〔2016〕3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7〕65号)

《市、县(市、区)气象局三定方案》

(三)技术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5)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12)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 50650-201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 50161-2009)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32937-2016


附表2

2018年防雷监管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及其他防雷重点单位】

序号

监管对象名称

单位属性

1

中化道达尔大官桥加油站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下同)

2

中化道达尔扬州第二加油站


3

中化道达尔扬州开发路加油站


4

中化道达尔新城加油站


5

中化道达尔司徒加油站


6

中化道达尔第三加油站


7

中石化头道桥油库


8

中石化曲江加油站


9

中石化渡江加油站


10

中石化唐城加油站


11

中石化新民加油站


12

中石化头道桥加油站


13

中石化城东加油站


14

中石化东郊加油站


15

中石化五台加油站


16

中石化桥园加油站


17

中石化连运路加油站


18

中石化施桥加油站


19

中石化邗城加油站


20

中石化武塘加油站


21

中石化扬子江南路加油站


22

中石化文汇西路加油站


23

中石化石塔加油站


24

中石化卜扬加油站


25

中石化杨庄加油站


26

中石化兰庄加油站


27

中石化江阳加油站


28

中石化客运东站加油站


29

中石化客运中站加油站


30

中石化文昌西路加油站


31

中石油润扬北加油站


32

中石油世纪园加油站


33

中石油物港路加油站


34

中石油水晶宫加油站


35

中石油运河北加油站


36

中石油吴洲路加油站


37

中石油春江路加油站


38

中石油黄珏加油站


39

中石油邗上加油站


40

中石油新洲加油站


41

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42

东方红升扬州石油发展有限公司


43

扬州九州加油站有限公司


44

西湖加油站有限公司


45

果园加油站


46

扬州宝亿制鞋有限公司


47

扬州市明睿物资有限公司气体分公司


48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扬州市支队


49

潍柴动力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


50

中国航油扬州供应站


51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52

中燃液化气分公司


53

中燃门站


54

中燃汊河调压站


55

中燃文昌西路调压站


56

中燃汽车北站调压站


57

中燃扬州城市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58

中燃北站加气站


59

中燃扬菱路加气站


60

中燃宝能加气站


61

中燃九洲加气站


62

中燃吴州路加气站


63

中燃东站加气站


64

中燃联运加气站


65

中燃万福加气站


66

扬州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67

液化空气(扬州)有限公司


68

江苏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9

同扬光电(江苏)有限公司


70

扬州东升气体有限公司


71

液化空气扬州有限公司


72

扬州五亭食品有限公司


73

苏北人民医院氧气站


74

扬州立志气体有限公司


75

扬州市开发区新扬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76

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


77

扬州市春晖气体有限公司酒甸分公司


78

扬州中科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79

普莱克斯(扬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80

江苏璨扬光电有限公司


81

港扬食品有限公司


82

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


83

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


84

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


85

扬州吴正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86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7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88

普莱克斯(扬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89

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


90

江苏扬农锦湖化工有限公司


91

江苏瑞祥化工有限公司


92

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93

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94

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95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扬州碳纤维工程技术中心


96

扬州市蓝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97

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98

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9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


100

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


101

仪征化纤工程塑料厂


102

仪化化纤有限责任公司PTA生产中心


103

仪化化纤有限责任公司BDO生产中心


104

江苏大康康润分公司


105

江苏大康康隆公司


106

江苏大康回收分公司


107

扬州美玲惠远漆业有限公司


108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09

扬州朝苏农副畜产品冷冻食品批发市场


110

江苏亚联置业有限公司


111

可瑞尔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112

扬州保来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113

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


114

扬州亲亲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


115

扬州五丰冷食有限公司


116

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


117

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

其他防雷重点单位(下同)

118

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


119

扬州平维混凝土有限公司


120

扬州金鹰玉器珠宝有限公司


121

扬州三叶散热器有限公司(通扬)


122

江苏通裕纺织集团


123

扬州四菱电子有限公司


124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公司


125

扬州西部交通客运枢纽


126

扬州市汽车客运东站


127

扬州市汽车客运北站


128

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129

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130

扬州市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31

扬州银河电子城有限公司


132

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33

扬州安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134

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北厂区)


135

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南厂区)


136

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广沃厂区)


137

中电科技扬州宝军电子有限公司


138

扬州广菱电子有限公司


139

扬州新港物流有限公司


140

扬州润邗商业有限公司


141

扬州熠鑫置业有限公司


142

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143

扬州鑫鸣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144

扬州五丰富春食品有限公司


145

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


146

三星电梯有限公司


147

扬州通利冷藏集装箱有限公司


148

扬州经济开发区普洛斯仓储设施有限公司


149

江苏省邮政公司扬州分公司


150

杰富意金属容器(江苏)有限公司


151

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152

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3

北方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54

扬州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一厂)


155

扬州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四厂)


156

扬州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五厂)


157

扬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158

扬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59

北京玛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160

创利皮革(扬州)有限公司


161

中船重工集团第七二三研究所(旧厂区)


162

中船重工集团第七二三研究所(新厂区)


163

扬州意得机械有限公司


164

安可光电(扬州)有限公司


165

扬州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166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


167

德昌电子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168

扬州峻茂光电有限公司


169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170

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171

扬州亿东商贸有限公司


172

青岛啤酒(扬州)有限公司


173

尤妮佳生活用品(江苏)有限公司


174

扬州阿波罗蓄电池有限公司


175

扬州宝进制衣有限公司


176

扬州捷弘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77

扬州市洁源排水有限公司(汤汪)


178

扬州市洁源排水有限公司(六圩)


179

可瑞尔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180

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


181

扬州市洁源光伏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182

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3

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184

永道无线射频标签(扬州)有限公司


185

扬州建雍混凝土有限公司


186

扬州京国实业有限公司


187

扬州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88

荷兰机械(中国)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89

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


190

扬州江林木业有限公司


191

江苏宝科电子有限公司


192

江苏金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3

扬州希芭玩具有限公司


194

扬州弹簧有限公司


195

扬州高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196

扬州凯德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97

扬州鼎昌科技有限公司


198

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


199

扬州宏福集团有限公司


200

扬州明大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201

扬州优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02

扬州嘉瑞琪工艺品有限公司


203

扬州溢鑫源玩具制品有限公司


204

扬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205

广州本田扬州(长旺)店


206

扬州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7

江苏嘉耀金属有限公司


208

扬州水利勘测设计院


209

扬州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0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厂区)


211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旧厂区)


212

扬州科派工贸有限公司


213

江苏凤凰扬州鑫华印刷有限公司


214

江苏牛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215

江苏罗思韦尔电气有限公司


216

梅赛德斯-奔驰(扬州)零部件配送有限公司


217

江苏天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8

利星行机械(扬州)有限公司


219

扬州新丰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20

扬州百德光电有限公司


221

扬州利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222

扬州力创机床有限公司


223

扬州市新奇电器有限公司


224

扬州双鸿电子有限公司


225

扬州久扬渔具有限公司


226

扬州日利达有限公司


227

扬州鑫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228

扬州金凯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29

扬州万坤玩具有限公司


230

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


231

扬州雅伦玩具有限公司


232

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


233

扬州市中意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234

扬州和泰毛绒毯业有限公司


235

扬州柳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236

江苏省烟草公司扬州分公司


237

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扬州第一分公司(扬州大厦酒店)


238

扬州如家宾馆有限公司(汶河店)


239

扬州华美达凯莎酒店有限公司


240

开发区莫迪快捷酒店


241

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


242

扬州京华维景酒店


243

扬州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244

扬州香格里拉大酒店


245

扬州新世纪大酒店责任有限公司


246

江苏汇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247

扬州中集华宇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中集格兰云天大酒店


248

江苏怡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49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大桥店)


250

扬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251

扬州市西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252

扬州锦扬旅馆有限公司(四望亭店)


253

扬州迎宾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54

冶春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255

苏果超市(扬州)有限公司跃进桥店


256

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东区


257

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南区


258

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北区


259

扬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260

扬州金鹰国际购物中心


261

扬州丰祥商业有限公司万家福商城


262

扬州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时代广场


263

香港茂业百货扬州有限公司


264

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


265

扬州江阳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66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


267

扬州五台山医院


268

扬州华东慧康医院


269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70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271

扬州市中医院


272

扬州友好医院


273

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74

江苏省扬州中学


275

江苏汽车技师学院


276

扬州市沙口中心小学


277

扬州大学附属中学东部校区


278

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


279

扬州市汶河小学


280

扬州市田家炳中学


281

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


282

扬州市弘扬中学


283

扬州大学附属中学


284

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


285

扬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86

扬州市甘泉小学


287

扬州市甘泉中学


288

扬州市文化艺术学校


289

扬州世明双语学校


290

扬州生活科技学校


291

扬州市梅岭中学


292

扬州市邗江区久扬艺术幼儿园


293

扬州市翠岗中学


294

扬州市竹西中学


295

扬州市新华中学


296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297

扬州大学瘦西湖校区


298

扬州大学荷花池校区


299

扬州大学文汇路校区


300

扬州大学淮海路校区


301

扬州大学江阳路校区


302

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东)


303

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西)


304

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培训学校


305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306

交通银行扬州分行


307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308

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分行


309

中国银行扬州分行


310

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


311

江苏银行扬州分行


312

扬州农业发展银行


313

中信银行扬州分行


31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扬州分公司


315

中国人寿保险扬州分公司


316

申银万国证劵扬州扬子江中路证劵营业部


317

扬州市瘦西湖风景区管理处


318

扬州佛教文化博物馆


319

史可法纪念馆


320

扬州博物馆


321

扬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322

扬州市社会福利中心


323

扬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324

中央储备粮扬州直属库



附表3

2018年执法监管人员名录库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证件号

发证机关

执法类别

1

杨柳

JSZF10002601

省政府法制办

气象行政执法

2

陈忠涛

JSZF10002602

省政府法制办

气象行政执法

3

陈绵光

JSZF10002603

省政府法制办

气象行政执法

4

吴崇岳

JSZF10002604

省政府法制办

气象行政执法

5

刘兵

JSZF10002605

省政府法制办

气象行政执法

6

徐乐

JSZF10002606

省政府法制办

气象行政执法

7

张洁茹

JSZF10002608

省政府法制办

气象行政执法

8

胡玉玲

JSZF10002615

省政府法制办

气象行政执法

9

游志远

JSZF10002616

省政府法制办

气象行政执法

10

黄波

JSZF10001640

省政府法制办

气象行政执法


附表4

          气象局 2018    防雷监管检查及“双随机”抽查情况公示表

单位:                                                     公示日期: 2018 年      月    日

档案编号

检查

日期

被查单位

名  称

检查人员

检 查 事 项

检查情况(存在问题)

是否

整改

整改回复

(复查)情况









































































填报人:                 审核人:                                  报送日期:    2018      


附表5

“防雷监管检查及“双随机”抽查工作联络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

QQ

分 管 领 导






业务科室名称


业务处室负责人






联 络 员 1






联 络 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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