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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3月13日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江苏省手机气象短信服务规范

江苏省手机气象短信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气象短信产品制作和发布服务活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气象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开展的手机气象短信、彩信发布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了气象短信发布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包括咨询服务、内容编辑、审核发布、收费、客户服务、用户满意度调查、廉洁自律、服务监督和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用户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等渠道的用户咨询,由客服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问题,由客服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第五条 通过手机短信提供给用户的气象信息,应当保证内容准确、及时、实用。

预报预警信息的内容必须与实时预报一致,并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的第一时间及时编辑、发布。

编辑的文字信息内容应当准确流畅,并且结合天气情况,尽可能贴近百姓生产、生活。

第六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手机气象短信审核和发布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协助运营商告知用户手机气象短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八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和客服制度,认真、妥善地处理用户或由运营商转交来的投诉和咨询。处理投诉应态度诚恳,每诉必复。

第九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回访制度,采取问卷(附件)或短信调查的方式,进行用户满意度抽样调查。

第十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理念,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工作制度和职业操守。

第十一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用户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每年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十三条 对在气象信息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或者违规违纪的,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于不及时认真整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4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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