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13日 | 文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江苏省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向社会开展的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
本规范所指的防雷装置是指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应当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了新(改、扩)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窗口服务、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收费、用户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用户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收费依据和标准,设置用户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 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邮件、信函、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用户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用户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第六条 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书,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 服务受理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用户开展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附件1),并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
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协议》(附件2)或者按照用户的委托,提出施工监督的具体要求,并向用户发放《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告知单》(附件3)。
第八条 在建筑物施工分别到达基础阶段、均压环阶段、天面阶段时,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件4),并交用户留存。需要整改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整改意见书》(附件5),指导用户做好整改工作。
第九条 当建筑物符合竣工检测条件时,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竣工检测,填写《建设项目防雷(静电)工程竣工检测原始记录》(附件6),并交用户留存。需要整改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整改意见书》(附件7),指导用户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条 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分析各项检测数据,出具《建设项目防雷(静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8),并通知用户。
第十一条 防雷技术服务单位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依据和标准收取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回访制度,通过书面回访、电话回访、现场回访、用户座谈会等形式回访用户,回访率应达到100%。
第十三条 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接受投诉应态度诚恳,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用户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防雷技术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十六条 防雷技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理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七条 对在防雷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防雷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或者违规违纪的,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于不及时认真整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材料清单
2.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协议
3.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告知单
4.建设项目防雷(静电)工程跟踪检测原始记录
5.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整改意见书
6.建设项目防雷(静电)工程竣工检测原始记录
7.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整改意见书
8.建设项目防雷(静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条件和标准
10.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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