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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5月6日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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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原2017年出台的《镇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对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机制等作了规定,但信息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还不够明确,预警发布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的类别、格式、发布策略等备案工作不够完善。同时,2018年机构改革后,部分预警发布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发生了调整,需要重新明确各预警发布单位和预警发布渠道管理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镇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强对流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服务示范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对现有办法的结构和条文进行了优化调整,在现行《管理办法》基础上,重新划分了章节,调整了顺序,按照总则、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与内容、预警信息发布职责分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传播渠道、预警信息发布流程、法律责任、附则分7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出详细规定,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管理办法》对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调整,并进一步厘清了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管理办法》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流程、格式和发布策略。新增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时限的要求,要求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在10分钟内播发,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播发。同时要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建设中的责任,新增了靶向发布,精准推送的要求。新增了应急广播系统、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园区公共音响、公交传媒等传播媒介对接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以及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情形等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发布预警信息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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