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5日 | 文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镇江市气象局关于印发 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決策部署,全面深入开展全省防雷安全隐患大检査、大排査、大整治,强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管理,消除监管盲区漏点,坚決遏制雷电造成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发生,市局制定了《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深刻汲取“3.21”等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相统一,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彻全过程,把学习提高与狠抓落实贯彻全过程,把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贯彻全过程。深入开展防雷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压实压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管理,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漏点,坚决遏制雷电造成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一)全市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安全监管的,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重点企业。
(二)在镇江市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企业
1.压实压紧重点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对防雷安全管理没有明确的机构和管理人员,未建立防雷安全检查考核制度或没有落实,未建立防雷安全管理档案或档案不全,未开展防雷安全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雷电防护相应的基本知识,未编制雷电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要重点检查。
2.强化重点企业防雷设施建设。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场所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设计或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未经过法定部门审核合格,防雷装置未经过法定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
3.规范重点企业雷电防护实施安全检测。重点检查未聘请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开展年度防雷安全检测,或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4.加强对重点企业防雷安全行政检查,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未按照要求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没有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拒绝整改,整改后没有进行验收的情况。
5.强化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质量的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对雷电装置检测单位开展的检测工作不进行有效监督,造成检测点位缩水,检测数据失真,甚至为了减少检测费用支出,配合检测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记录等情况。聚焦漏检、缺检、无资质检测和伪造检测记录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倒查检测单位。
6.通过对重点企业的检查获取检测单位相关信息,弥补对检测单位监管的漏洞。重点检查在开展雷电装置检测服务时,企业未要求检测单位现场出示检测人员身份和归属机构证明,并将相关信息记入检测报告和防雷安全台账的情况。
(二)检测中介机构
1.加强对资质单位的突击检查和综合评估,检测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或者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2.在镇江市境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均需纳入信用管理名录,资质、人员、信用等相关信息应在省和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官网显著位置予以公示。重点检查没有主动报告的检测单位,或气象主管机构主动联系后,仍未报告相关信息的。
3.防雷检测单位在完成检测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抄送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将不按时抄送相关材料的,纳入检测单位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4.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未使用省局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要求的防雷检测报告格式,检测报告有缺项、漏项和不符合检测规范等情况。
5.加强对外省检测单位在本地开展业务的管理。对没有主动及时向本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纳入信用管理的外地检测单位,要给予提醒,并纳入监管重点。重点检查那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检测单位,必要时向原防雷检测资质发放机构核查情况,情节严重的纳入检测单位“黑名单”。
6.在镇江市境内从事防雷检测业务并纳入信用管理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按要求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检测质量较低的单位,将抽查和质量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7.对有举报、投诉、失信行为或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检测单位,要开展重点检查;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行政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倒查检测单位的,也要列为检查重点。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向社会公示。涉及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公示。
8.在对检测单位开展行政检查时,除核查资质情况、检测报告、工作场所、仪器装备、管理制度等以外,要严格核查检测人员身份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开展从业人员业务能力评估,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考试的方式,评估人员业务素质。对核查中发现存在从业人员多处挂靠、不具备专业能力、非正式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与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与检测报告签字人不一致等情况的,记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安全监管部门
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三必须”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重点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有没有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内容纳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述职的必备内容。
2.各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单位和检测单位的宣传引导,强化指导、检查、执法,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向重点单位和检测单位发放防雷安全责任清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向重点单位和检测单位发放“防雷安全工作明白卡”,帮助他们了解防雷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做法,开展必要的政策公示和宣传。
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参与地方部门的联合执法,健全安全风险会商和研判机制,及时通报重要信息,避免监管真空,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4.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防雷监管机构和人员配置,保证监管工作必需的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配备,全面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5.依托省级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监管对象名录库、行政检查进展信息、“双随机”检查方案、重点单位防雷检测报告库、行政执法案卷库等信息,加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模式。实现省市县监管信息全面对接、集约共享、实时监控、全时留痕。
6.强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防雷安全意识、防雷专业知识、行政执法能力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面向监管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强化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
7.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将防雷安全监管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纳入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群,及时准确开展雷电灾害预警服务,提升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和效果。
四、进度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本方案印发日起,到2020年11月底结束。各级气象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建立完善抓落实、见成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气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按照下述时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1.学习动员阶段(即日起到1月中旬)。各级气象部门尤其是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领会省委省政府“321特别重大事故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各辖市、区气象部门应设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通过层层发动、广泛动员,精心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重点企业、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全面掌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重点企业要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对照主体责任的要求,梳理防雷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规章制度;检测机构要回溯近年来开展防雷检测的项目情况,瞄准哪些低价中标的项目,反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漏检、缺检和数据质量问题,要按照检测资质管理要求,逐条进行核对,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近年来重点企业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本地区存在的防雷安全风险和突出问题,查找工作短板和工作差距,逐条分析细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2.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下旬至9月)。突出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检查全面排查与重点督查整改相结合,在全市范围内就防雷安全进行全覆盖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边排查边整治,边治理边完善,确保隐患排除、措施到底、整治彻底。对辖区内易燃易爆、危化品等重点单位防雷安全隐患实施全面行政检查,实现全覆盖。其他单位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事先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合理的抽查比例、频次和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布。制定完善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清单,实行行政检查清单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无法即时整改的,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完成整改。在对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中,要强化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抽查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严重,短期内无法整改到位,或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整改,要将情况报告给当地安委会。
加强防雷检测资质管理,严把防雷检测资质许可关。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纳入信用管理名录,进一步强化防雷检测市场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制度、规范、标准。实施对检测单位“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明察暗访。强化检测单位信用管理,违反《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律纳入“经营异常”和“黑名单”管理。信用情况在省和设区市气象主管部门官网及省市地方征信平台公示。列入“黑名单”的,要向地方安委办和信用办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
认真落实《江苏省防雷重点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不断修订完善现有制度、规范、标准。全省统一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及文书格式、立卷归档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行为全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即时入库、结果公开、责任可溯。加强与地方安委会联系,积极参与地方部门的联合执法,健全安全风险会商和研判机制,及时通报重要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防雷监管机构和人员配置,保证监管工作必需的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配备,全面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筹使用执法力量,解决区域内执法力量不平衡问题。进一步依托省级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监管对象名录库、行政检查进展信息、“双随机”检查方案、重点单位防雷检测报告库、行政执法案卷库等信息,加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模式。强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防雷安全意识、防雷专业知识、行政执法能力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面向监管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强化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
3.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1月底)。各级气象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行业防雷安全督查检查,对发现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的单位,整改措施要跟踪督办,实现闭环管理。2020年11月底前,各级气象部门应对在本年度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完成整改督查,在防雷重点单位、检测服务单位、气球施放单位等安全监管中,对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应依法启动处罚程序或报请当地安委会处理。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气象局成立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尹连荣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顾茗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辖市、区气象部门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机构,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加强工作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特点,细化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切实做好防雷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2.加强联合,统筹推进。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加强与应急管理、发改、财政、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联合协调,做细做实对外联络工作,切实履行气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对落实防雷安全职责不到位,造成监管脱节的问题,要采取约谈、督办等方式,督促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平台的使用,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提升监管效率。要积极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力量、器材、资金的组织和统筹,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严格监管,联合惩戒。按照省气象局《江苏省防雷重点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重点企业和检测中介机构,加大“四不两直”的检查力度,对排查出来的严重问题,要依法处置并公开曝光。对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后,仍存在非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严格执行隐患挂牌整改和跟踪督办制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要向地方安委办和信用办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
4.加强宣传,取得效果。各地气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信息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科普,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防雷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强化社会监督和信息公开。各地、各单位要树立“全域安全”意识,要突出重点、强化制度,认真梳理防雷安全监管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做到无死角、无漏项。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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