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7日 | 文号:镇气发〔2024〕45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镇江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镇江市气象局关于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行为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1.上下班迟到、早退的;
2.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
3.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4.工作日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
5.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等娱乐活动的;
6.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7.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
第四条各部门要建立考勤制度,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对本各部门出现的各类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或妨碍查处的,应当追究单位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
市局将不定期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并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通报。
第五条对部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通报批评;
2.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3.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条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3.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4.待岗、停职
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免职或予以辞退。
第七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违反第三条1、2点的行为,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批评教育并要求作书面检查,第三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仍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基本称职)、不称职(或不合格)、调整工作岗位、待岗直至党政纪处分。
(二)违反第三条3、4、5点的行为,第一次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第三次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仍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党政纪处分,直至停职、解职、辞退。
(三)违反第三条6、7点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视情节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党政纪处分,直至停职、解职、辞退;对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部门因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由局领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取消部门年度评优资格,并核减该部门年度考核评优人数。
第九条市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处会同党建办负责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处理,市局党组纪检组负责监督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局内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处理。对于外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行为,给予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将依照管理权限报送上级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局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党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镇江市气象局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镇气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镇江市气象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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