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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修订印发《镇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08 09:52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2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气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服务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和水平,经镇江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镇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办法》重新划分了章节,调整了顺序,按照总则、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与内容、预警信息发布职责分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传播渠道、预警信息发布流程、法律责任、附则分7个章节。

《办法》规定,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信息。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办法》明确,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和分级标准,由各责任部门、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职责分工。对预警发布系统与传播渠道建设提出要求。对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