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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气象数据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3-21 16:45    

3月13日,为进一步提升气象数据产品应用价值,加强气象数据市场化配置,大力发展气象数据产品,规范气象数据产品业务准入和退出管理,江苏省气象局印发《江苏省气象数据产品业务准入和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现有数据产品的测试、评估和业务准入(或退出)工作。

《细则》规定,被中国气象局列入数据清单的数据产品以及依照《江苏省气象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业务准入的产品,无需进行业务准入评审。获得中国气象局装备许可的探测设备所产生的探测数据,经过质量控制后的数据产品可按规定申请业务准入。对于新开发的数据产品,产品加工处理技术方法科学、先进,产品数据经测试合格,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应用效益符合业务需求,或优于现用数据产品的可以申请业务准入。

《细则》明确,当产品加工处理技术方法或相关技术落后且已有新的技术方法替代,产品已无应用需求或已失去应用价值,产品质量、时效、稳定性无法满足业务需求,以及存在其他确需退出的情形时,应由产品研制单位申请业务退出;当存在产品版本升级业务化后的旧版本产品,发现问题且超过3个月未及时整改的产品,近三年访问量极少的产品,与业务准入时的业务需求不相符的产品,由对口业务职能处室直接决定退出业务运行。


来源:《中国气象报》 作者:赵文 孙啸  责任编辑:苏杰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