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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气象局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16 16:12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服务,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天气气候对重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8月4日,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10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依据气象探测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近一年来,省气象局与省发展改革委深入调研和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加强科学论证,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明确了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制造、使用和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危害的建设项目;民用机场(含跑道),主跨在400米以上的斜拉桥和主径大于1000米的悬索桥;大型水库工程;核工程,规划总装机容量大于400兆瓦火(热)电厂,500兆瓦以上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办法》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通过量化指标确定相对合理的范围,提高了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可操作性,又通过放宽准入限制,在保证安全生产、避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前提下提高服务效率。《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程序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

《办法》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强化涉及安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制性评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应当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数据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监管体系。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撰稿:陈晓颖 孙啸 审稿:魏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