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4日 文号:苏气规发〔2021〕1号
效用状态:有效

江苏省气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气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认真落实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相关工作要求,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象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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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天气气候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江苏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依据气象探测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制造、使用和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危害的建设项目,单罐容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厂,输送距离超过100公里的输油(气)管道及配套工程,以及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二)民用机场(含跑道),主跨在400米以上的斜拉桥和主径大于1000米的悬索桥;

(三)大型水库工程;

(四)核工程,规划总装机容量大于400MW火(热)电厂,500MW以上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所列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开展项目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气候可行性论证,以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已经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的区域进行项目建设,可以不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非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者建设项目与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结果运用存在较大差异,且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及时获取项目审批、报建等相关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普及气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

第七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单位(下统称为论证单位)编制气候可行性报告;

(二)论证单位按照《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取得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现有气象资料不能满足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气象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符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三)论证单位应当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或者省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论证技术方法。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采用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

(四)论证单位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对所论证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应性、气候资源影响、气象灾害风险等做出科学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快递等形式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6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所需费用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从部门预算中安排;

(六)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论证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将有关修订整改情况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

(六)雷电、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主要气象灾害对建设项目的风险分析;

(七)针对影响建设项目的主要灾种提出设防标准建议,以及其他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八)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及评审宜在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阶段之前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推进和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强化涉及安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制性评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应当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数据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监管体系。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江苏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01日起正式施行。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