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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1日 2022年11月21日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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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国气象局组织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2009年第19号令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办法》已经2022年7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1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庄国泰签署中国气象局第 42号令,公布了该《办法》,自2023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办法》于2000年4月出台,2009年作了部分修改。《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气象行政处罚活动,依法惩处各类气象违法行为,保障和促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行政处罚制度建设及实施提出新的要求。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程序、执行等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办法》中与之相对应的条款和内容已经不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同时,气象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积累了一些新经验,需要结合实际对《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内容

《办法》共五章、五十条。此次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对外公布,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和实施

一是删除原《办法》关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气象资料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定。二是增加对大众传播媒介违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行为的管辖权规定。三是完善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明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四是完善“一事不二罚”制度,增加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二)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规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章中新增一节“一般规定”,用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些共性制度。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二是体现全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完善回避制度、保守秘密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四是新增证据种类规定,明确要依法收集证据,查证属实后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三)关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是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公民五十元以下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分别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二是当场收缴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到一百元以下,增加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的规定。三是鉴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时已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删除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告知的规定。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

将原《办法》第二节的名称由“一般程序”修改为“普通程序”,并对程序链条予以完善。一是增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采集以及委托鉴定、协助调查取证的规定。二是明确法制审核制度,要求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是完善听证程序,根据气象行政处罚种类修改适用范围,延长申请期限到五日,明确法制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应当结合听证笔录进行。四是增加集体讨论制度,对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作出规范。五是完善送达制度,针对送达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新增不在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的规定。

(五)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是考虑到现实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二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完善罚没款上缴制度,明确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四是“较大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违法所得”从三万元以上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是完善气象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明确执法证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