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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2月2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说明


1、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有效期是多久?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五年。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由谁负责?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3、申请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具备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4、申请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具备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5、如何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附表2)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提供《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附表4),其中:

(一)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应包含所有需要参加考核的相关信息;

(二)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应包括仪器名称、型号、数量、技术指标,以及购置发票、检定或校准的信息;

(三)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将近三年内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信息在年度报告中进行上报。

6、资质评审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后,评审委员会委派考核人员对申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理论考核和检测技术能力考核。

第二十条资质申请单位符合资质等级人数要求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应参加理论考核。考核内容为雷电防护管理法律法规和雷电防护技术相关知识。答题正确率达到60%为合格,不设补考。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同一申请单位参加考核的,笔试合格成绩在2年内同一等级资质评审中有效。

资质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理论考核不合格的,对申请单位可不再进行检测能力现场操作等下一步考核,资质评审流程终止。

第二十一条技术能力考核要求被评审单位在指定场所实地进行检测技能现场操作,申请单位所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全部到场参加考核。

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想要延续,该如何办理?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资质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8、资质有效期内,资质单位需要更换技术负责人的该如何处理?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更换技术负责人的,一般应提前三个月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备,拟新任技术负责人需参加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理论考核,考核合格后才可以更换,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就更换技术负责人的,资质到期后不予延续。

取得资质后一个周期内未实质性开展检测业务的,资质到期后不予延续。

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所述行为的,资质到期后不予延续。

9、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是否能够取得资质?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应向原较高等级资质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

(二)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登记机关注销各方企业法人的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原各方企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

10、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该如何取得资质?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单位分立后申请核定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资质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前后的各相关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申请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资质等级不能高于原有资质等级。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并注销原资质。

重新核定资质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资质证。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11、由外省迁入申请核定防雷检测资质的该如何处理?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法人登记所在地由外省迁入申请核定防雷检测资质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书面申请公函;

(二)变更前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四)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出、迁入的相关材料;

(五)变更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迁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迁入企业的资质进行核定,按核定结果,换发资质证,并通报原资质认定单位注销迁出企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

12、补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补办资质证申请公函(包括补办原因、补办资质证类别等);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质证书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补发。原资质证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官网上声明作废。

13、什么情况会导致资质的撤销与注销?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撤销或注销手续: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雷击事故,事后查明检测资质单位负有重要责任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资质单位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被依法终止的;

(五)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或注销资质的行为。

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应登录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注销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8)。

14、提交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15、在江苏省境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或在江苏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资质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报告哪些内容?

答:《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在江苏省境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或在江苏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资质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报告如下内容:

(一)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分支机构登记表》(见附表9);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支机构的办公地址相关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简表及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关系证明;

(五)分支机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仪器、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