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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1日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及初审合格后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上报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六条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四)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五)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四条 满足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五条 满足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出具的工程项目已经使用一年以上的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的投标书(如有),勘测报告,设计报告,合同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报告,预(决)算报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等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与第(二)项《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全部对应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乙,丙级资质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资质单位年度检查的时间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4月30日.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一条 具有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年检申请报告书一份,承接工程相应的合同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
  本年度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情况总结材料一份(资质单位应结合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与资质等级相应条件逐一自查说明);
  本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一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资质单位提交的全部年检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并对照资质条件作出年度检查合格,不合格的相应结论.
  受检单位提供年检材料真实,本年度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完全符合原资质等级规定条件,未发生本细则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应确定为合格;
  受检单位提供虚假年检材料或本年度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符合原资质等级规定条件或本年度资质单位发生过本细则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在三个月内予以整改.年度检查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具有资质认定权的气象主管机构降低一个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六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具有资质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项目的,应当到本省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或资格;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质证书》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五)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接防雷工程的;
(六)非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单位未经本省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的;
(七)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8日江苏省气象局制定的《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表: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4.《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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