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10-14 09:47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24号)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市、区气象局

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单位或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服务单位,防雷装置业主

全年总计不低于5%、不超过10%

每季度1次,或按计划开展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50%

1、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

3、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4、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5、防雷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6、防雷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

7、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8、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9、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10、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11根据需要应用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2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检查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站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同时进行静电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区气象局

防雷检测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全年总计不低于5%、不超过10%

每季度1次,或按计划开展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50%

1、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

2、防雷装置检测标准是否适用;防雷装置检测方法是否正确;防雷装置检测内容是否全面、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或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防雷装置检测结论是否明确、全面、正确;

3、检测结论中如有整改意见,检测单位是否将检测报告抄送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是否完成限期整改;整改后是否复检;

4、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是否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是否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

5、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6、根据需要应用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3

对施放气球资质单位的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4年第9号令)

第十一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市、区气象局

升放气球单位

全年总计不低于5%、不超过10%

每季度1次,或按计划开展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50%

1、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2、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是否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3、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等许可文件,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4、是否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

5、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根据需要应用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4

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后检查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市、区气象局

升放气球单位、业主

全年总计不低于5%、不超过10%

每季度1次,或按计划开展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50%

1、是否未经批准擅升放、施放气球;

2、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施放气球;

3、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是否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等;

4、是否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5、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

6、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7、根据需要应用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