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8-12-14 16:16    

无锡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行业 服务领域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依据 服务方式 服务类别
1 气象 公共气象服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气象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统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及有关公共媒体等“绿色通道”快速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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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气象 公共气象服务 专业气象服务 通过气象网站、传真、邮件、直通式为农气象服务QQ群、电视等向农民和涉农企业提供农业气象情报预报、关键农时和发育期气象服务、农业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等气象为农服务产品。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雾和霾预警预报、森林火险气象预报等相关监测预报信息。和环保部门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国土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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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气象 科普宣传 气象科普服务 “3·23”世界气象日、“5·12”防灾减灾日、科普宣传周、安全生产月、“12﹒4”宪法日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天气气候常识、应对气候变化宣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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