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通知公告发布机构:无锡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5日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无锡市气象局关于加强2023年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2023年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二、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三、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和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在拟升放2日前持批准文件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四、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禁止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灌充气球;

(二)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四)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五)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六)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七)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八)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六、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八、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九、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等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进行严肃查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公告未尽事项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升放气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510-88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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