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关于无资质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处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09 11:07    

 一、案例简介:

2021528日,江阴气象局局执法人员在升放气球日常巡查时发现,江阴市新体育中心举办的第九届购车节现场升放了12只系留气球,随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立案调查,经查购车节现场升放的12只系留气球是工作人员张某擅自委托升放的,受委托人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系个人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违法升放气球行为。

处理结果:

本案中,江阴市气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起违法升放气球活动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升放气球行为,并对张某给予警告。同时执法人员还对活动主办方负责人和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杜绝此类违法升放气球行为发生。

二、案例分析: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法规对于升放气球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六条 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第十三条 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二十八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 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且未经批准擅自升放,考虑属于首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

我们可以发现违法行为有:1.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该企业未取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资质;2.未经批准擅自升放,在江阴市体育馆的升放气球活动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

行政指导: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案例启示

升放气球活动涉及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一定要予以重视。如需要进行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委托具备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实施,同时升放气球资质单位要依法取得具体升放活动的行政许可,杜绝无资质无审批升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