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案

发布日期:2021-12-09 11:10    

一、案例简介:

2019年4月15日,额济纳旗气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距离额济纳旗气象局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围栏南偏东方向50米处,徐某在未经过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情况下,正在建设1栋3层商服楼,该商服楼已影响额济纳旗气象局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建成后,将破坏额济纳旗气象局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经多次劝告,徐某仍继续施工。额济纳旗气象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调查处理】

2019年5月29日,额济纳旗气象局正式立案,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测检验,该商服楼高度已超出额济纳旗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限定,遂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徐某不听劝阻,仍继续施工。

7月1日,额济纳旗气象局下达《行为处罚告知书》,7月9日,下达《行为处罚决定书》,徐某拒不执行。2020年3月10日,下达《履行行为处罚决定催告书》,徐某仍拒不执行。

3月23日,额济纳旗气象局向额济纳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3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日下达《举证通知书》。4月23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认为额济纳旗气象局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等方面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案情分析

我们先来看看《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情启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迅速扩大,使原处于城郊的气象观测站成为城区的观测站,城市的高层建筑物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构成直接的危险。事实上,气象探测环境破坏形成既定事实后,恢复气象探测环境的难度更大。

气象是基础性、公益性的工作,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保持气象台站站址长期稳定,对于提升气象探测能力,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障气象事业科学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开发和保护的矛盾必将长期存在。既要保证气象探测的准确性,又不能阻碍经济发展,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与探测环境保护的关系,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不断强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确保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持续稳定向好。